您的位置:

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合同纠纷

975浏览

2024-02-22 15:42:59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产品在运输流通过程中,运输者、仓储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如果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按上述规定运输或者仓储,有可能造成产品缺陷。对此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方便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仍然可以先找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向造成产品缺陷的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支付赔偿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只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要欠我的钱吗?
借用账户专款、资金未混同可排除强制执行
看病救命钱不得强制执行全部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案件律师费谁支付?
合同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立案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