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功能。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从公平角度考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二)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有债务,另一方享有权利,自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依照当事人约定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自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可能会适用的是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三是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该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无需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四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包括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本条规定,对于对方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于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