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刘真平
问:你好。我2021年2月1日买了一款重疾险,当时投保时未告知自己患有糖尿病的情况。2023年1月20日,我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治疗,1月28日出院后我向保险公司理赔,2月20日保险公司以我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拒绝理赔,我记得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还能申请理赔吗?
答:你所说的“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援引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款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强调了保险人必须在法定的两年可抗辩期间内,积极展开核保工作并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否则期间届满,保险人即不再对投保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抗辩,而应依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同时,该条款仅规定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未规定是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索赔发生之日还是保险人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之日作为截止日。
本案中,合同成立之日是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满2年。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保险公司2023年2月20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日为截止日,前述日期显然已过2年抗辩期。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仍需赔付保险金。
问:你好。我之前驾车与另外一辆车相撞,造成他车损坏,我负全责,当时我和那个车主协商赔偿他3万元,并约定双方再无纠纷。过了1个月,那个车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我索赔6万,称已向那个车主支付了6万保险金并取得代位权,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要赔偿?
答:保险公司所说的代位权援引《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当保险人作出理赔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即移转给了保险人,也就成为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
实践中,在发生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同时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和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支付了赔偿金,保险人如果不知道前述情况,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又向第三者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因第三者的债务已因清偿而消灭,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你已经按约向对方车主支付了赔偿金,对方车主也承诺不再追究,实际上,对方车主已经实现并放弃进一步追究的权利,相应的,保险公司也相应地失去了代位的权利,因此,你不必再支付赔偿款。至于保险公司赔付的6万元,可向投保车主要求返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