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补合同漏洞时,认定《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析: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的规定,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原《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习惯必须适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控制和限制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者交易习惯等理由来规避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