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可以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共同约定附条件,但自此之后,当事人却有可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不正当地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对本条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有为自己利益人为改变条件状态的故意。
换言之,当事人从自己利益的角度考虑,主观上具有使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故意。
第二,当事人为此实施了人为改变条件成就状态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其成就与否本不确定。当事人为自己利益实施了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
第三,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不符合事先约定。例如,甲和乙约定,当甲不在A公司工作时,就把位于A公司附近的自住房产出卖给乙。乙为了尽快得到甲的房产,暗中找到A公司的经理,让其辞退甲,从而使得买卖合同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