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光盗窃案
——不具有私力救济主体身份的人经授权窃取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入库编号:2023-05-1-221-009
裁判要旨:即使行为人获得收回涉案财产的委托授权,但其不通过与财产现有占有人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且在明知与现有占有人可能存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该财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属私力救济范畴,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2)鄂12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30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