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银行信用卡业务中,《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客户本人亲自抄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这时,因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与抄录,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呢?
不能。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申领信用卡的客户需要抄录及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但是,该法于2011年1月13日施行,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相吻合,却已滞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阻碍了盲人对信用卡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以及相关司法判例确定的规则,银行应采取其他措施向视力残疾人士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不考虑视力残障人士的特殊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