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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优先权”对银行办理动产抵押有何影响?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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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14:00:22

戎子鑫

戎子鑫 律师

山西知晏律师事务所

      1、 案例

  2019年2月,汽车厂向A银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现在及未来5年所有设备设立浮动抵押,并办妥抵押登记。半年后,为扩大生产需要,汽车厂又向B银行申请贷款50万用于购买一批设备,汽车厂收到该批设备5天后以该批设备为购货款项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由于经营困难,汽车厂无法偿还上述两笔款项,两家银行的担保物权何者优先?

  答案:B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A银行的浮动抵押权。

  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416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由于B银行对汽车厂的债权是因支付设备价款而产生,而且设备交付后的第5日已办妥抵押登记,B银行享有《民法典》416条规定的超级优先权,即使A银行的浮动抵押登记时间早于B银行,也不能对抗B银行优先受偿。

  3、 业务启示

  1、办理动产抵押前,银行应当调查是否已经付清对价款,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付款凭证及发票、向卖方发函核对、调查动产交付时间是否超过十日、向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状态,预防抵押人设立超级优先权。

  2、银行也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为购买动产的价款提供特定用途贷款,并在动产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成为超级优先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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