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3套房,一套婚后自住,另外两套房都在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乔女士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那么,房子到底该如何判决呢?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本案中,虽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亦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