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
本条第1款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该款规定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稍作文字修改,条文含义没变。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又来源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主要是针对当时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所作的规定。按照当时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企业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当然,本条第1款规定不局限于对外贸易领域,而是适用于所有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形。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但不能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在承诺生效后再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因为按照本法规定的要约、承诺规则,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已成立。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的,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关于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及其应用发展迅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已经较为普遍,“线上交易”成为合同交易中的重要类型。为了回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适应实践需要,本条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于传统交易,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商店橱窗展示货物及其价格,也可能会通过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形式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一般视为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展示或者发布信息的人不受约束。欲与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订立合同,要先向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发出要约。而对于“线上交易”,当事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信息网络系统,往往具有互动性,相对方不仅可以浏览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规格等具体信息,还可以在网上直接选择交易标的、提交订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要约邀请,该行为符合要约条件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
二是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即属于作出承诺。订单一旦提交成功,合同即成立,订单提交成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时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