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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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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4:14:36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创设的权利。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进行。

  一、订立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设定质权的行为为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要式行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采用的形式或者方式。

  关于动产质权的合同形式,虽然口头合同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为了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担保物权,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设定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对于设立动产质押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据本法第490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

  动产质押合同是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清楚、明确。本条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是提示性、指导性的、非要式的。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如果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包括的条款与本条规定不一致,不会必然导致该质押合同无效。根据本条规定,动产质押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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