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恶意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法律后果一般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如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在合同无效后不足以恢复合同签订前适法状态以有效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串通行为人向第三方负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