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诉天津某百货站、天津某物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3-01-2-471-001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案号】
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初10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
【裁判要旨】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与被保全查封房产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案外人起诉主张排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7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