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截止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全体合伙人并未对合作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账目的审核结算或清算,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张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其他合伙人可在与张某及胡某对所合伙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清算后,根据合伙清算的结果,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驳回原告关于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案外人与本案原告及被告、第三人共九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约定合伙厂名、合伙的期限、出资比例,其中被告占55%、第三人占10%的份额,原告及案外人各占5%的份额,各投资人的出资交齐至被告处统一安排厂内使用,但需告知所投资款项的去向用途,投资人有权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盈利分配以账面财务利润为依据,按照比例分配,每一年分配一次,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如厂内出现债务危机,先由合伙财产偿还,投资人财产不足时,以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所有投资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退伙情形: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6个月告知,所有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部分约定,合伙终止后需清算公司财务状况,清算后有盈余的按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照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方,但其价款参与比例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务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等。
其后,各方合伙人再次签订《投资协议》对合伙期限进行了变更。合伙期间,原告均履行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
至2019年被告向其他合伙人送达通告,告知合伙终止条件已成就,合伙到期终止,但各合伙人均未到场一起清算项目账目,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益,被告保留追收项目亏损资金的权利。因被告一直拒绝提供账目,导致项目无法结算,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诉请要求其分别返还各原告投资款及其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