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苏工作的郭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间,实际居住人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该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实际居住人搬离,并要求租客承担相当于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租客信息表上载明的租客为郭某及其配偶宋某,实际居住人为郭某夫妻及其7岁的儿子。后郭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不再租赁该房屋,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超出约定为由,扣除了2560元作为违约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故郭某携未成年子女居住租赁房屋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郭某2560元。
引用法条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