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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质权实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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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11:05:21

李芊

李芊 律师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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