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的异议之诉与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三种类型同时存在时,可先行审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由于三种类型的异议之诉提出之时,案件已处于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了一定保障,而与此同时存在的案外人异议之诉通常也针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相较之下,此时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较之申请执行人更亟待救济,而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得到救济的同时,亦保障了案外人的权利,故应当优先审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应视具体情况申请再审或提起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再审审理中不允许提起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审理中法院决定再审的,应优先审理再审。在再审与异议之诉两种救济途径中被执行人可选择时,同一时间被执行人应当只选择一种,如此既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保护被执行人的程序和时效权利;当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表明案件已经过再审审查程序,符合再审条件,而再审审理将全面地解决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所涉实体正义,故应优先审理再审,同时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中止审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存在时,应该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相应的财产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故应当保障第三人的基本程序权利,优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构建仍有待未来司法实践的检验与经验总结,只有对提起事由、审理程序、裁判等方面作出更加全面且细致的安排,才能实现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促进我国执行法律的法典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