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索。
理由如下:持票人仅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若承兑人收到付款提示后始终不应答,则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状态覆盖整个提示付款期,产生期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予应答,视为承兑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予付款,构成实质上的拒付,持票人依法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若承兑人收到付款提示后于票据到期日之前拒绝付款,则承兑人拒付的状态持续至提示付款期内,构成期内拒付,持票人亦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可见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