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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相关规定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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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3:54:02

刘家运

刘家运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诉前保全基本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适用条件: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②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个别特殊情形除外),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需注意的是,由于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会在保全阶段即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一般均由法院线下实施,故处于快速查封与方便操作的角度考量,笔者建议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查封,日后再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移送保全。

  未及时诉讼或仲裁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需注意的是,该解除保全需要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或法院依职权解除,而并非到期“自动解除”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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