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纠纷呈逐步增多的趋势,买受人和开放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常都会明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买受人或开发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双方可另行协商付款方式等,将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尽量减少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还有一种方式,即在符合一定前提下,买受人或者开发商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固定、收集证据,且双方要进行积极的协商,共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当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律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时,在固定、收集证据之后,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