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4月的一天,外卖员张某在送外卖途中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行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向王某垫付了医疗费14447.85元。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自己是在送外卖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所驾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系“某外卖”在临澧县的代理商,2023年3月,张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劳务合同》。此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张某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争议焦点:张某与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服从安排,统一管理,按时上下线,不得迟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发放上月劳务报酬;劳务报酬、话费补助及其他奖励参照最新《骑手薪资制度》;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和购买相关保险;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等主要内容均体现出张某负有接受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与张某的工作手机截图及工资明细表相互印证,亦能证实张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劳动报酬根据其配送量定期支付。综上,张某实质上是为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纯粹的个人劳务,该劳务是其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张某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随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依照指派实施送餐任务时所造成王某的损害,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