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违法违规等无效事由,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目标公司应先完成减资程序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