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履行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强制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使守约方尽可能地取得约定的标的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必须存在违约行为;二是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三是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
金钱债务不发生不能履行问题,而非金钱债务,则有时可能构成不能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根据该项规定,不论是法律上的不能履行,还是事实上的不能履行,都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积极意义,合同应归于消灭,而不能强制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的情形。诸如演出合同、咨询合同等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合继续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可能超过合同的牟利等情况。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该项规定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待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开始主张强制履行,那么对债务人而言就未免不公。从利益衡量的立场出发,对债权人主张强制履行的权利应作适当限制,以尽早结束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不确定的状态。
(四)不适用强制履行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1.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规定;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显失公平的,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3.虽然不具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但判予债务人强制履行会使其面临“极大困难”时,也很可能不支持强制履行的请求;4.如果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会使其亏损,而由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则可避免此种结果,债权人的损失也能得到填补,那么就不应裁判强制履行,而应改为违约损害赔偿,前提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应当释明;5.如果强制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而另一方却不能履行其义务,则不宜判令强制履行,以免造成不公,这也是债权的相互性原则所要求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