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为了提升其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排名及星级评定,约定由被告符某代为在A公司的网店进行“刷单”。符某用A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在网店下单并付款后,店铺无需进行真实发货,仅在网上完成发货流程即可完成订单,后符某再将相关款项退还给A公司。A公司陈述符某前期已完成几万元的刷单,但尚有9460元未完成刷单也拒不向A公司退回,从而A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符某退还该笔费用。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综合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5000元的事实。关于该笔款项应否退还的问题,原、被告恶意串通,由原告承担所谓的运营费用,被告作为“刷手”购买商品,以达到提高原告店铺销量或信誉的目的。该行为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不仅扰乱网购市场秩序,阻碍网络电商的正常发展,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告基于“刷单”约定向被告支付的费用,系委托被告从事非法活动,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或得到司法权的救济。原告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对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商家“刷单炒信”的行为,本案通过裁判认定合同无效,亮明严厉打击刷单行为的司法态度,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杜绝“刷单抄信”行为,共建风清气朗的网络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