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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欠钱不还,其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吗?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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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9:29:30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但公积金账户还有余额可以用来执行吗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6.8万元,约定本息于2023年8月底前归还。约定期满后,龙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4年7月达成和解协议:龙某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4.8万元。然而协议生效后,龙某再次违约。2025年,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查控系统,全面查控龙某名下财产,发现其无房、无车、无存款,但公积金账户余额近12万元。经核查,龙某原系公职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并服刑,其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半年,符合扣划条件。通过与龙某原单位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沟通,法院调取了开除决定等关键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最终成功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在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冻结”和“扣划”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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