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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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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0:57:08

李少东

李少东 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施工人未设置警示标语等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起来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2023年9月28日,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县城沿河东路排水管网新建维修改造工程,并签订了相关工程合同,之后沿河东路一直处于施工状态。

  2024年4月4日19时16分左右,某副食批发商行的员工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沿河东路由行驶时,因路面有长度为整个路面、宽度约112cm、高度约10cm的凹槽,造成三轮电动车侧翻,李某受伤。

  后经鉴定,李某身上多处骨折且构成十级伤残。2024年4月4日,没有发现案涉路段施工现场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之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某工程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施工人,未提供其于2024年4月4日在案涉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以及采取了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证据,以提醒过往车辆谨慎驾驶、注意安全,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李某自身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由某工程公司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路段尚未完成竣工,整个路面留有深约10cm、宽约112cm的凹槽,且该路段处于开放通行状态。事发当日,李某安全驾驶注意不够。但,某工程公司未在案涉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提醒过往车辆谨慎驾驶、注意安全,具有较大过错,故由某工程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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