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父母一方不可以擅自为孩子改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且根据公安部相关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另一方死亡、失踪、被剥夺监护权等,一方可以单方申请为孩子改姓。例如生父死亡,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凭生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为孩子改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