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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交付问题。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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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3:52:58

张凯旋

张凯旋 律师

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

    合同成立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在借款合同中合同成立时间是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即签订合同或者提供借条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实践中,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一般会提交借据作为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证据,但并没有提供转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已将借款提供给对方,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不少见的。只有借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不少人在借给别人钱时给的是现金,现金交付存在致命性问题是,不留痕迹。另一方否认的情况下,原告需要拿出更多的证据证明,实践中这是很难得,即使能证明自己有出借的能力,但仍然无法完全证明向对方交付了现金,尤其是数额大的情况下。所以,实践中的经验告诉我们,能转账就不现金,如果必须使用现金,最好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录音录像,以证明对方收到借款,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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