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方取得利益得利人通过一定事实获得财产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债权等)或消极增加(如债务减少、应支出费用未支出)。利益需为具体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另一方受到损失得利人的利益取得导致他人财产减少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损失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损失形态包括现有财产减少或可得利益未实现。
因果关系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即一方的得利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即使因果关系非完全直接,只要社会观念认可其牵连关系,亦可构成不当得利。
无法律根据得利人取得利益缺乏合法依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如非债清偿、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受领的给付)或嗣后丧失法律根据(如附条件债务因条件未成就而给付)。若存在合法合同、赠与等法律关系,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需注意,以下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如误认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他人);
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仍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纠正财产变动的不当性,而非惩罚得利人,其核心在于返还无合法依据取得的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