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速到期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对其认缴出资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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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1:37:22
招标文件的合同属性及法律约束力解析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的实务场景中,招标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是厘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结合建设工程相关示范文本、法律法规及裁判实践,可明确招标文件的合同定位与适用规则,具体分析如下:一、招标文件的合同组成属性:法定框架下的约定与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2021》明确了合同文件的法定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其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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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7:50:45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又将其出资取回。一、行为时间虚假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二、表现形式不同。(一)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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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7:31:51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构成瑕疵减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该瑕疵减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在管理人已经提起诉讼进行追收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瑕疵减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本质是要求以被不当减损的公司财产向自己作个别清偿,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关键词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破产程序瑕疵减资股东责任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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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1:39:36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如下,涵盖主体、内容、条款、风险等关键方面:合同主体审查核实主体身份真实性,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确保与官方登记信息一致。检查主体资质,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特殊行业许可(如建筑、医疗等),确认其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查代理权限,若由代理人签约,需查验《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无权代理或越权代表。合同标的审查明确标的物的名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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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0:44:23
一、合同订立•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后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需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试用期规则•期限限制: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薪资保障: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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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11:16
3.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公司的股东负有在诉讼中提供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责任。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4.公司金钱流通账户公私分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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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5:53:49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公司不能提供年度法定审计报告以及财务帐簿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表明公司无独立的财产和财务自主权,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对外转让股权,受让股东也需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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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5:53: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持股期间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作为原投资者和所有者,应当对其情况明知且熟悉。若债务发生于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例如本案中未能提供作为一人公司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则应对其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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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5:53:26
新股东受让股权后,是否应对原股东抽逃出资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对原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核心法律依据:区分“未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的适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个关键的体系解释问题:·直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该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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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