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股东不能仅以工商登记资料不是本人签名为由主张被冒名登记

裁判要旨1.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性质完全不同,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完全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故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借名股东遵循的是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对于冒名股东而言,由于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股东外观,该外观系因侵权行为所致,故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

#企业法务982 人看过

2026-03-17 09:58:12

劳动用工普法

一、企业法务必懂:用工红线(碰了必赔)1.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签合同,员工可主张第2~12个月双倍工资。2.试用期不能乱设合同<1年→试用期≤1个月1~3年→≤2个月≥3年/无固定→≤6个月超期=违法,要赔。3.不交社保=员工可随时离职+经济补偿金N哪怕员工写“自愿放弃社保”,法律上无效。员工一告一个准:补缴社保+补偿金。4.工资晚发=拖欠工资深圳:每月至少发1次,超过约

#企业法务1074 人看过

2026-03-13 11:34:20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起诉公司索要挂名费,法院判决:

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隐藏重重法律风险。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起诉公司索要挂名费的主张,依法判决驳回,明确此类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2019年12月至2024年8月,黄某经人介绍担任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一年费用2万元,黄某不参与实际经营。2022年3月,因该公司涉及

#企业法务896 人看过

2026-03-13 11:28:53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要证明公司每年度财会报告业经审计

最高院: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首先要证明公司每年度财会报告业经审计,其次应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公园最高裁判指南2026年3月11日16:43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

#企业法务970 人看过

2026-03-12 10:40:57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承担的责任

【裁判要旨】在工程的承包、分包、转包方面,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安排与指派行为,与其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业务上亦存在混同的情况,在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欠付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来源】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17号【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

#企业法务875 人看过

2026-03-12 10:39:54

股东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股东信义义务包含勤勉义务(或称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善意义务。(1)勤勉义务。即要求股东在拥有或具备类似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时,应当小心谨慎,尽到一名与其有着相同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应有的注意,对于在公司任职的股东而言,可以直接适用董监高的信义义务标准,而对于那些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而言,只有当其具备类似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比如指示董事、高管决策时,才承担勤勉义务。(2)

#企业法务858 人看过

2026-03-09 16:10:31

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负有信义义务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界定了股东权利不得滥用。依文义解释,该条实质上确立了股东负有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义务,但理论上就该义务的性质存在解释分歧。观点一认为,该条确定了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而且是针对

#企业法务884 人看过

2026-03-09 16:08:18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股东依法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即股东权利。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基本权利,以及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具体权利。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一般原则。所谓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既包括在实体权利内容方面股东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边界,也包括在实际行使权利过程中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法务1023 人看过

2026-03-09 16:08:05

法院不得判决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以下对相关案例、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供实践中参考。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终965号——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文书节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关于恒丰银行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并可以其管理的财产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企业法务983 人看过

2026-03-06 10:59:01

新股东仍应依法对股权受让前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是公司原投资者和所有者,对其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情况明知且熟悉,股权转让行为既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也不能产生债务消灭或者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原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其持股期间即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退出公司的投资和管理,对于公司股东变更后发生的债务,不负有清偿责任。如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后的债务

#企业法务1028 人看过

2026-03-03 11:09:18

说清楚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assets/image/case-list/bg_btn.png

推荐律师

查看更多
王瑞

已帮助6214

擅长:企业法务、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张雅槟

擅长:企业法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赵许江

擅长:企业法务、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钱宏艳

擅长:企业法务、婚姻家事、刑事案件

温博文

擅长:企业法务、涉外纠纷、合同纠纷

热门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