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根据你要求我还款的问题,我正式答复如下: 第一,我借的本金是4080元,并非6000元,这是砍头息,我也没有实际收到该笔款项,6000元借款是我们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第二,你要求的利息不符合标准,咱们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民法总则》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借款合同关系,不应收取利息。 第三,你作为职业放贷人,你的放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我会报警处理的。
参考法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 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解答于 2023-09-19 09:1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