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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解答于 2023-10-18 21:44:51
#劳资纠纷
2023-10-18 21:44:51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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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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