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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性婚姻中,单凭“无性”这一条件本身,并不足以作为法律上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不过,“无性生活”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表现因素之一。如果长期的无性生活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疏远、无法共同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并且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若存在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并未明确列出“无性婚姻”为法定离婚条件,但若无性生活在案例中被证实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一个侧面证据。 因此,当事人以无性婚姻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无性生活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符合其他离婚的法定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还需要满足起诉离婚的基本程序要求,例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相关证据等。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4-01-12 23:0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