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小区物业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包括长期不在家居住有那些减免规定)我们小区收费项及标准如下:1.物业费0.8元1/㎡2.公区电费5元/月;3.电梯日常年检.电梯运I用费0.36元/㎡;4.。生活垃圾费5元/月;5.中央空调使用费30元/㎡)。 以上是我们小区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请你在百忙中看看,是否符合规定(我们是城固县城内的)谢谢啦!
帮问助手:小区属于住宅还是商住?
当事人:住宅性质
帮问助手:物业是否取得收费备案?
当事人:已取得备案
小区物业虽已取得备案,但部分收费项目可能存在违规重复收费的嫌疑,且长期空置房屋在陕西/汉中地区通常有相应的物业费减免政策。
关于收费项目的合规性:根据汉中市及城固县相关规定,住宅物业收费实行“一费制”,公区电费、电梯日常年检及运行费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另行单独收取。因此,你们小区在0.8元/㎡物业费外另收公区电费和电梯费,涉嫌违规重复收费。生活垃圾费因不包含在物业成本内,另行收取通常合规。另外,住宅小区的“中央空调使用费”若未按实际用量而是按面积刚性收取,需看合同具体约定及是否明码标价。
关于长期不在家的减免: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业主不能仅以未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根据陕西省及汉中市相关政策,房屋空置1个月以上(经业主申请且水电气未使用确认)的,空置期间物业费应当下调(具体下调幅度按当地规定或合同约定,通常可协商减免)。
维权建议:要求物业公示经备案的详细收费依据,对“一费制”外重复收取的公区电费和电梯费,可向当地发改局、住建局或12315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当下调。
《汉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公摊电费、电梯维保及年检费计入成本,不得另行收取;并规定了空置房经申请确认后可享受物业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