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合法。对方的行为在利率、放款方式、索赔依据及催收手段上均涉嫌违法。
一、关于利率。借款一万元一年利息三千六百元,年化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当前一年期LPR为百分之三点零,四倍即百分之十二。百分之三十六已远超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且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
二、关于放款前先付利息。此系典型的砍头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便您同意此条件,法律上也仅能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本金,按法定利率上限计息。
三、关于误工费索赔。双方尚未成立借贷关系,对方主张不借款即赔偿误工费八百元,毫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属于无理要求,您有权拒绝。
四、关于爆通讯录。以爆通讯录相威胁进行催收,涉嫌多项违法犯罪:其一,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二,以威胁手段强索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其三,滋扰、恐吓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
综上,建议您立即停止与对方交易,不要支付任何费用。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若对方实施骚扰或威胁,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