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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我租了王某的房子,同年9月份我又把我租的这个房子给徐某,同时徐某给我的半年房租钱我给了王某,24年2月1房屋热水器坏了,我多次打给王某不接关机联系不上,我就是找人来修了880元,修好后我跟王某要钱,王某不给,他说我租房子的给徐某没有经过他同意,我违反了合同约定要解除合同,还有就是没有及时通知他房屋修缮

2024-04-08 00:30:13

律师解答6条

郑文海

江苏省 南京

你好,这个法律问题已经解决了吗?可以详细阐述下。

解答于 2024-04-08 03:01:05

戚领

安徽省 合肥

你好,关于你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详细交谈。

解答于 2024-04-08 02:03:18

王登豹

江苏省 南京

你好,具体有什么需要帮助或者交流的一次性讲清楚事情和问题,便于律师给出准确解答分析。

解答于 2024-04-08 01:34:00

陈良洲

广东省 深圳

这要看合同约定是否允许转租,如果你转租的过程有告知王某并获得其同意的话,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解答于 2024-04-08 00:52:23

蒋昕赤

重庆市 重庆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呢?

解答于 2024-04-08 00:39:08

潘梓恒

上海市 上海

你好,你的问题不够具体,可以重新详细描述一下你的问题,给你提供相应解决办法。

解答于 2024-04-08 00:31:25

热门法律问答

王瑞 律师

北京市 北京

解答于 2026-06-08 09:51:17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车贷利息是否合法,需结合贷款主体类型和利率上限标准综合分析:若贷款方为持牌金融机构(如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计算您的情况:贷款15000元,每月利息400元,则月利率为400/15000≈2.67%400/15000\approx2.67\%400/15000≈2.67%,年化利率约为2.67%×12=32%2.67\%\times12=32\%2.67%×12=32%。由于32%超过24%的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本金及合法范围内的利息仍需偿还。若贷款方为民间借贷主体(如个人、非持牌机构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5年6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3.0%为例,四倍LPR为12%。您的情况年化利率32%远超12%,超出部分利息无效,借款人可拒绝支付超出部分,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要求返还。结论:无论贷款方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主体,您当前车贷每月400元利息对应的年化利率32%均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利息不合法。建议您:若尚未支付利息,可与贷款方协商降低利率至合法范围;若已支付超额利息,可主张超出部分无效,要求贷款方返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王瑞等 25 位律师已回复

王瑞 律师

北京市 北京

解答于 2026-06-07 21:49:27

贷款买车,对方支付部分首付,车辆被对方开走后发生事故并被擅自出售,这种情况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你需要尽快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车辆登记在你名下,你是法律上的车主,即使对方付了首付,也不能改变车辆归属。对方未经你同意将车撞坏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你的财产权益。你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整理购车合同、贷款记录、付款凭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与对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车辆归属及对方使用、处置车辆的事实。报警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撞坏并出售的情况,要求立案调查。若车辆已被转卖,警方可协助追查车辆去向和买家信息。确认车辆状态:前往车管所查询车辆是否已过户。若未完成过户,你可主张车辆所有权,要求返还;若已过户,需查明买家是否善意取得。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方擅自处置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赔偿金额可参考车辆市场价值,扣除对方已付首付及合理折旧后,主张剩余价值。处理贷款责任:你作为贷款合同签署人,仍需继续偿还贷款。若对方曾承诺还款,可依据聊天记录或协议,在诉讼中一并主张追偿权,要求其承担你已垫付的贷款本息。此外,若对方存在欺诈、非法占有等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总之,虽然对方支付了部分首付,但车辆所有权和贷款责任都在你名下,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避免自身信用和财产受损。

王瑞等 18 位律师已回复

范雪敏 律师

广东省 深圳

解答于 2026-06-07 13:01:29

诉讼时效已过。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你这都20多年了,对方完全可以抗辩说“时效已过”,法院不会再支持你。 其次,以地抵债如果当时是双方自愿且已经实际交付(对方种了20年地),那就视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你没法再翻旧账。 唯一可能有机会的情况:这20年里你持续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比如每年都去要地、有录音或证人),诉讼时效可能中断或重新计算。但20年要证明这一点非常困难。 建议: 别再折腾了,2000元在当时或许算笔钱,但现在法律上基本没有胜诉可能。如果地还在你名下、对方只是种着,可以协商给点补偿让他退地;如果已经转到他名下,就彻底别想了。

范雪敏等 34 位律师已回复

侯法政 律师

山东省 济南

解答于 2026-06-06 10:00:02

完全不合法。对方的行为在利率、放款方式、索赔依据及催收手段上均涉嫌违法。 一、关于利率。借款一万元一年利息三千六百元,年化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当前一年期LPR为百分之三点零,四倍即百分之十二。百分之三十六已远超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且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 二、关于放款前先付利息。此系典型的砍头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便您同意此条件,法律上也仅能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本金,按法定利率上限计息。 三、关于误工费索赔。双方尚未成立借贷关系,对方主张不借款即赔偿误工费八百元,毫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属于无理要求,您有权拒绝。 四、关于爆通讯录。以爆通讯录相威胁进行催收,涉嫌多项违法犯罪:其一,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二,以威胁手段强索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其三,滋扰、恐吓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 综上,建议您立即停止与对方交易,不要支付任何费用。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若对方实施骚扰或威胁,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侯法政等 3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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