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可以作为股东减轻出资负担的有效途径,但股东不应将其作为逃避或转嫁出资义务的工具,否则非但无法实现减资目的,反而徒增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减资主要有同比减资和定向减资两大类。
一、同比减资
多数情况下,公司采用同比减资方式,即全体股东按照同等比例减少认缴出资进行减资。
同比减资,公司和股东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减资,以避免程序瑕疵影响减资效力,甚至引发违法责任,常见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召开股东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进行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变更登记等。
二是不宜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减至难以覆盖债务的程度,最终导致公司无力偿债,而这种减资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减资,即便完成了减资,股东仍然需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定向减资
公司和股东也可进行不同比减资或仅减少特定股东的认缴出资。
定向减资,应遵循同比减资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诸多司法判例认为定向减资属于公司资本结构的重大变化,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减资决议无效。
由于定向减资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空间,对定向减资的人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避免少数股东转嫁出资责任的情况出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