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规定

#劳资纠纷

1032浏览

2026-04-09 17:01:54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地区对此问题的规定大同小异。

  因此,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加班费按照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采取“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

  但在广东则可以直接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大。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装修没签合同,花了钱却被糊弄?教你把预付款要回来
从"钓鱼执法"到"首违不罚":行政执法的人性化转型
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从短视频到AI创作的法律边界
创业必读:新公司法下的股东责任与风险防范
朋友借1000元不还,有转账记录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