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犯罪地即发生犯罪的地域,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刑事案件

987浏览

2026-05-04 11:43:06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犯罪地即发生犯罪的地域,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即发生犯罪的地域,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对犯罪地确定标准的规定。犯罪行为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以应作为地为犯罪地;既可以是犯罪预备行为,也可以是犯罪实行行为;既可以是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犯罪结果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可以是有形结果,也可以是无形结果;既包括犯罪行为所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包括犯罪分子预期发生的结果。有教科书主张,从有利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犯罪结果地以结果的实际发生地为标准是切实可行的,因为行为人预想的结果发生地并不好确定。本教科书认为,结果地包括行为人预期发生结果的地域,《刑法》第6条第3款所指的结果,包括主观结果在内。至于能否实际证明属于证据与程序的问题,并不影响《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范效力。同样,对于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来说,只要值得处罚,发生于我国领域内的,我国均有权予以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法条梳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法条梳理:噪声污染防治一般规定(五)
法条梳理:噪声污染防治一般规定(四)
交通事故和工伤重合,能双赔吗?
在小区内驾车剐蹭后径行驶离,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