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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的认定问题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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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0:51:3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受要约人若要撤回承诺,必须选择以快于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者最迟会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但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才到达。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及时通知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如果相对人怠于通知行为人,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表示的效力。

  在当前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意思表示基于互联网进行,例如出现了大量电子合同。由于互联网的迅捷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还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理论上都可以即时送达给相对人系统。意思表示的发送和到达基本无时间差,撤回制度一般无适用余地。只有在出现网络故障、信箱拥挤、停电断电等情况下,行为人才有可能利用时间差用电话或再用一封电子邮件撤回原来的意思,这时撤回通知与前项意思表示有同时到达相对人的可能性,因而意思表示可得撤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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