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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益律师办理交通肇事案获不起诉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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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3:57:30

杨益

杨益 律师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况

  2023年8月2日11时35分许,在A县磨子巷与磨子后街交叉路口,莫某某驾驶川AF9号小型普通客车起步时将蹲在车辆前面的行人彭某某碰撞并碾压,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A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9月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莫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3年11月24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杨益律师第一时间向A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手续阅卷,仔细研阅案卷材料并向莫某某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倾听莫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辩解。针对公安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事实,结合案情和在卷证据材料,杨益律师根据多年的司法办案经验,查阅了大量案例,后撰写了《建议对莫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二、案件结果

  2024年1月16日,A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救治,主动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关于对莫某某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致:A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莫某某的委托,指派杨益律师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的辩护人。结合会见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的相关情况以及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就莫某某是否应予起诉,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建议贵院对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莫某某及其家属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莫某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莫某某及其家属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70万元,并取得受害者近亲属的谅解,已平息了因该事件造成的社会矛盾。

  二、莫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卷宗材料显示,莫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本案中莫某某的犯罪较轻,建议贵院可以免除处罚。

  三、莫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莫某某家属积极筹钱赔偿,在案发后主动配合保险公司理赔60万元。后莫某某又积极补偿受害人家属10万元,共计70万元。莫某某上有老龄母亲需赡养,且自身残疾,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莫某某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莫某某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17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177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