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三)

#综合咨询

950浏览

2026-05-14 11:21:53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百七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测省界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律师实务拆解・定罪量刑全梳理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退休了,单位拖欠社保费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伤残级别可以伤者后遗症加重吗?
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第二次一定会判离吗?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