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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注入,物业费收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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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浏览

2026-05-15 11:50:10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规则(全国通用+四川实操)

  一、核心法律原则

  1.交房后,无论是否实际入住,都要交物业费

  依据《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提供的是小区公共区域服务(安保、绿化、保洁、设施维护),不因你不住而停止。

  2.未交房:完全不用交

  未办理交房、收房手续,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二、空置房优惠收费标准(重点)

  1.全国通用惯例

  房屋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业主可提前向物业书面报备空置,按70%缴纳物业费(各地细则略有差异)。

  2.四川/成都明确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空置6个月以上的住宅,业主可申请按70%交纳物业费,必须提前书面报备,口头报备无效。

  三、分场景处理方式

  1.刚收房、短期未入住:正常全额缴纳

  2.长期空置(≥6个月)

  ①向物业提交《房屋空置报备申请》;

  ②留存报备凭证(聊天记录、回执);

  ③之后按70%缴纳。

  3.物业强制全额收取、拒绝空置优惠

  -协商:出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7折;

  -投诉:向住建局物业科、12345政务热线投诉;

  -诉讼:法院支持空置房70%缴费标准。

  四、避坑提醒⚠️

  -必须书面报备空置,不报备一般默认全额收取;

  -毛坯房未装修、未入住,同样适用空置7折政策;

  -交房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与业主无关。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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