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九)

#综合咨询

941浏览

2026-05-16 11:54:03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九十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第二百九十一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物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百九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水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合同诈骗无罪案例
房屋损坏责任纠纷如何起诉?
房屋损坏责任纠纷如何取证?
房屋损坏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被违法辞退|零经验劳动仲裁完整流程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