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陈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劳务承包人。
后陈某某又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温某某,温某某聘用蒋某某等19名农民工到涉案工程项目工作,但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2024年6月,蒋某某等19人以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缺乏监督,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事后亦无法提交实名制管理、考勤情况以及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应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蒋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共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
本案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了司法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