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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诉蒋某某等19人劳动争议案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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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1:11:47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陈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劳务承包人。

  后陈某某又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温某某,温某某聘用蒋某某等19名农民工到涉案工程项目工作,但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2024年6月,蒋某某等19人以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缺乏监督,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事后亦无法提交实名制管理、考勤情况以及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应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蒋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共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

  本案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了司法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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