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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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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0:45:44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内死亡,银行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借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编号:C2023120500549)【最高院回复意见】《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借款人死亡导致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消灭)。但是,借款人死亡不会导致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同时《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一章亦未规定借款人死亡应当停止计收贷款利息。相反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是借款人基本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贷款停止计收利息。毕竟利息计收的基础是贷款本金未得以清偿,即:只要借款人未归还本金,贷款人即有权计收利息。不过,如果《借款合同》中有借款人死亡贷款应当停止计收利息的约定,则银行应当遵守相关约定。当然,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未清偿的贷款利息,并不表明借款人的继承人要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而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处理,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回复人:汪治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挂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停运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问题编号:C2024120300342)【最高院回复意见】关于挂靠经营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挂靠经营规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不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由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收入,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挂靠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挂靠运营车辆也取得了合法运营资格证,不属于非法营运,对其停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该问题涉及道路运输秩序以及各方利益的妥当保护,挂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比如挂靠运输企业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并非一概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挂靠经营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原则上,如果挂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应当结合案件情况予以赔偿;反之,则不宜支持。就此问题,我们也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回复人: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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