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规定(六)

#综合咨询

951浏览

2026-06-14 11:33:19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五百一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女生发现男友出轨离婚怎样处理
起诉精神病婚姻无效该怎么获取证据
女方等男方就等离婚吗
未成年人参与校园霸凌致人轻伤,会被判刑吗
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