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令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报批义务人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其中损害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有观点认为,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判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法理上也说不通。我们认为,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规定,认为合同所附的法定条件因报批义务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而拟制成就,从而使另一方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实务中,关于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法律效果,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则未予批准意味着法定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合同不生效,效果等同于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批机构未予批准,意味着合同嗣后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采取了后一观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