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举办近一年却无夫妻之实,法院判令返还18万彩礼!最新婚约财产纠纷判例解读
在民间婚恋习俗中,不少男女仅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由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层出不穷。河北魏县人民法院(2025)冀0434民初2317号判决,明确了未领证、长期无夫妻之实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裁判标准,打破了“办婚礼共同生活就不用退彩礼”的大众误区,具有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本案中,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订立婚约,2024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但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达11个月,女方长期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男方同房,常年分床居住、频繁外出,双方从未建立实质夫妻关系,属于典型的有名无实的婚姻状态。2025年2月双方正式分居,男方遂起诉女方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及各类婚恋财物共计255300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双方已举办婚礼且共同生活一年之久,彩礼不应返还,同时主张系男方过错导致分居,要求驳回全部诉求,并请求返还个人嫁妆。法院结合媒人证言、转账凭证、购物记录、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查明男方累计支付彩礼20余万元,另花费21400元购置三金,还为女方购买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婚恋总支出超23万元。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作出核心认定:彩礼返还不能仅以“是否共同生活”作为唯一标准,是否存在真实夫妻共同生活、有无夫妻之实,是裁判的核心考量因素。本案双方虽形式上共同生活,但长期分床居住、无实质夫妻关系,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稳定、真实的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综合婚恋时长、财物金额、双方过错、无夫妻之实的特殊情节,最终酌定三被告共同返还男方彩礼18万元,同时准许女方取回全部个人嫁妆,驳回了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