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私信,“他需要补缴2019年的社保,已经超过三年了,窗口回复他,“只有劳动合同是不行的,还需要去仲裁拿到裁决书”。我们今天就来拆解这事,什么情况下需要裁决书?什么情况下是窗口的工作人员“自行加码”?
01补缴时间段为什么有人能够很顺利地完成社保的补缴,但有的人又会被要求要提供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够去进行补缴呢。这里的区分点就在于补缴的时间段:第一种,情况我们先来讲不需要判决书的如果你补缴社保的期间是近三年的,而且你能够去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个税清单,考勤记录等这一些基础的证据的时候,那么社保中心或者税务局是可以直接在系统上进行核查的,就不需要走到仲裁那一步去。第二种,什么样的情况下是需要裁决书的如果说你补缴的社保是超过三年的情况,那么有的地方它就是有“门槛”的,对资料的要求更高一些。有的地方对于补缴三年以上的社保,有很明确的规定,要求必须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文书来证明,确认和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如果说没有这份文书的情况下,窗口就极有可能会不予以受理。
02“补缴”和“追缴”还有一种情况,我们自己要先确认走的是社保的“补缴”,还是“追缴”,这两条路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社保补缴的重点是在于公司愿意主动去配合完成补缴,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发生在,你还在职的情况下,或者是公司收到了预警之后,主动愿意去做整改。而社保的追缴呢,它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追缴,通常是发生在公司不愿意配合、拒绝的。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离职之后,公司不愿意认账的情况下。
03三年“分水岭“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就必须来说一下“三年分水岭”的这个话题。很多的朋友会以为三年以上的社保补缴,必须要提供法律文书是社保中心自己定下来的,其实并不完全是这样的。“三年这个要求”的原始文件,要回到2016年人社部的5号文。但是我们也很清楚,5号文主要针对的是社保跨省转移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做社保跨省转移的时候,必须要提供法律文书去证明那段时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执行层面,很多的地方就把这一条文的内容去进行了“扩大”,放在了本地社保的补缴这一个情况上。也就造成了本地社保的补缴如果是超过三年的,也需要提供法律文书。
怎样应对呢?第一步呢,先确认你有没有合同如果有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告诉给窗口:“我是有劳动合同的,公司也愿意配合完成补缴,那么是不需要裁决书的,请您依法受理就好了。”如果说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先去走“追缴”的程序,也就是向社保稽核科或者税务去做投诉,这样也是不需要先提供裁决书的。第二步呢,就是一定要确认清楚你走的是哪个程序如果说你和公司是已经闹僵了的情况,公司也不愿意配合,那么你走的就是“追缴”,而不是“补缴”。直接地告诉窗口:“我走的是社保追缴的程序,公司不愿意配合,我是不需要先去取得裁决书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依法启动稽核和强制征缴的程序就好了。第三步呢,如果对方坚持要裁决书那么咱们就据理力争,要求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且要在上面写明拒绝受理的法律依据条款。当面和窗口反馈,需要这份材料去向他的上一级部门进行咨询、投诉。
写在最后的话三年就是一道分水岭,超过了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会要求要走仲裁去拿到裁决书。但是我们一定要记得,如果你走的是追缴而不是补缴的话,那么你就可以尝试据理力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